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青,杨林,杨子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0224民初1254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徐青诉你(2021)晋0224民初1254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子墨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2000元(每月1000元,从2017年10月至孩子年满18周岁);3、被告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36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服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