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剑波,徐良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28民初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良芳:本院受理何剑波与被告徐良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剑波借款本金55000.00元;二、由被告徐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剑波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支付2018年4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三、由被告徐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剑波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以13000.00元为基数,支付2018年5月1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3187.00元,由被告徐良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