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2民初65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被告郭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1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郭军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163.36元、利息1173.61元、费用(含违约金)1813.01元,合计17149.98元;二、被告郭军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00元。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