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群, 鹤岗市天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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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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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鹤岗市天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孙群: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起诉状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周的星期三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另一周三上午8: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