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天华,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霞浦县帅转日用品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9民初356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霞浦县帅转日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龚天华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霞浦县帅转日用品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9民初3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