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叶效辉,林子旸,第三人-林龙, 江苏聚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闽0128民初4269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聚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子旸,林龙:本院受理叶效辉诉江苏聚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子旸,第三人林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闽0128民初426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裁定复议期限、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5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君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