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效辉,林子旸,第三人-林龙, 江苏聚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4269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聚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子旸,林龙:本院受理叶效辉诉江苏聚发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子旸,第三人林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闽0128民初426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裁定复议期限、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5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君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