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彩华,刘华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60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华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彩华与被告刘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华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李彩华借款62500元;二、驳回李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刘华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