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芽新,李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司法鉴定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668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松: 本院受理原告洪芽新与被告李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2民初668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交警大队事故调处中心审判法庭(晋江市崇德路29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