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美焕,李红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321民初302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红星:本院受理原告朱美焕诉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321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朱美焕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10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朱美焕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计212665.89元;三、被告李红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朱美焕鉴定费2400元;四、驳回原告朱美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