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袁海军,袁茂达,邹孔香,袁海忠,尚洪珍,谢和云,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305民初441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被告谢和云:本院受理原告袁海军、袁茂达、邹孔香、袁海忠、尚洪珍诉被告谢和云、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定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305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一、被告谢和云支付原告袁海军、袁茂达、邹孔香、袁海忠、尚洪珍50619元;二、驳回原告袁海军、袁茂达、邹孔香、袁海忠、尚洪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0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4元(五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谢和云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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