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亮,唐高国,姚美玲,黄尧琼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桂0205民初7307号,(2021)桂0205执异61号
案由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高国、姚美玲:本院受理陈亮诉黄尧琼及你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5民初7307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起诉状副本[1.原告请求撤销(2021)桂0205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位于广西柳州市雅儒路470号9栋1单元501室不动产的执行;2.确认广西柳州市雅儒路470号9栋1单元501室不动产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和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8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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