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齐明,王晓明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0月24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81版的原告何齐明与被告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