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齐明,王晓明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10月24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81版的原告何齐明与被告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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