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祥松,李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002民初304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洪祥松与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10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洪祥松劳务费319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李明负担59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599.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