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帅, 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633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帅、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彭帅、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3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帅、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履行的赔偿款20 50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 0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帅、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