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丽红,刘海山,姚波,王勇,蒲燕华,闫瑾, 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宁五味福集团食品有限公司锦州万隆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黑山县净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14民初74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刘丽红、刘海山、姚波、王勇、蒲燕华、辽宁五味福集团食品有限公司、锦州万隆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黑山县净通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瑾及你们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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