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祥先,张长林,黄利娜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862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2021)黔0181民初8624号张长林、黄利娜: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利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车款50000元,及从立案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立案之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回避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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