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爱凤,王永江,刘洪清,王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302民初170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洪清、王军:本院关于原告王爱凤、王永江诉被告刘洪清、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130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洪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爱凤、王永江货款131,568元,并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爱凤、王永江对被告王军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