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 山东瑞力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银泉钢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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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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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瑞力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鹏: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泉钢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