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建增, 河北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霍建增诉你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