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欣,刘慧佳,马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348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慧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马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欣与被告刘慧佳、马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慧佳、马捷返还刘欣287403.29元。案件受理费5693元,公告费860元,由刘慧佳、马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