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梅,仓山区分公司, 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百顺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辉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区分公司、杭州百顺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辉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梅与被告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区分公司、杭州百顺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辉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合同;2、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预付款44110元;3、被告偿还利息,以4411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3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