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梅,仓山区分公司, 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百顺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辉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区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区分公司、杭州百顺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辉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梅与被告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福州百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区分公司、杭州百顺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辉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合同;2、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预付款44110元;3、被告偿还利息,以4411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3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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