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阳东明特钢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东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东明特钢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东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信用社与被告沈阳东明特钢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东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九点在本院(32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