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艳华,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1047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艳华:本院受理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9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物业服务费860元;二、驳回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姜艳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25元。公告费7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