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嘉奇,第三人-,朱维良,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辽0111民初2596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朱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嘉奇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第三人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朱维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辽011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张嘉奇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该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刊登日期
2021-1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