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嘉奇,第三人-,朱维良,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 ,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111民初2596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朱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嘉奇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第三人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朱维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辽011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张嘉奇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该案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