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晓明,蔡丽,张晓龙,魏孔银,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西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 ,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 ,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76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西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公司、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张晓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蔡丽(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张晓龙(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魏孔银(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与被告兰州西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公司、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张晓明、蔡丽、张晓龙、魏孔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兰州西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825475.94元,给付利息250104元、逾期利息8472.24元,以上总计人民币908405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9日之后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明、蔡丽、张晓龙、魏孔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对被告张晓明抵押的位于金昌市龙川里滨河路东侧【不动产权证书号:金国用(2011)第0089号】的土地、位于金昌市金川区龙川里滨河路东侧2区原第二粮站门市部、库房、宿舍、住宅家属楼、门卫【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昌房权证金川区字第018880号】房产、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雁兴路3058号27幢1单元12层1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高私)产字第5585号】的房屋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对被告张晓明抵押的位于甘肃省玉门市柳河乡官庄子村黑沙窝【不动产权证书号:玉国用(2014)第D-002号】的土地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折价、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园支行对被告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抵押的位于玉门市新市区工业园区宇丰路东侧、玉门服务区西侧【不动产权证书号:玉国用(2016)第A新-097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本金人民币贰百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上述保证、抵押担保人承担完担保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兰州西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9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兰州西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鑫西发商贸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张晓明、蔡丽、张晓龙、魏孔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