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溪分社,罗光珍,李天举,张付彬,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溪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1)红民商初字第37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天举:本院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溪分社申请执行罗光珍、李天举、张付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光珍、李天举共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华玮商住楼C栋1层2号商业用房,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拟对本案查封的住宅用房进行拍卖,若相关案外人对该查封、拍卖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则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李天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编号:遵智评字(2021)3-078号。该报告书载明:被执行人罗光珍、李天举共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华玮商住楼C栋1层2号商业用房,评估总价为:壹佰贰拾壹万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整(1,215,748元)。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则由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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