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俊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 ,贵州富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75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富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俊杰:本院依法受理(2021)黔0302民初175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诉贵州富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本金127295.67元以及截止2021年8月14日的利息25443.28元,共计152738.95元,并从2021年8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向原告计付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向原告计付复利,利率均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年利率7.50375%,利随本清;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413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18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