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华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01民初12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华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与被告李华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50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华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保险理赔款97362.42元、未付保险费2180.77元,合计99543.19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9543.1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票据为准)由被告李华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