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伟业,易明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8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易明莲: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4875号原告潘伟业与被告易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易明莲须归还借款本金449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49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潘伟业。案件受理费892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184元,由被告易明莲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