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小建, 北海伊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515号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伊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3515号原告陈小建诉被告北海伊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北海伊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须返还购物款12元给原告陈小建;二、被告北海伊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须赔偿1000元给原告陈小建。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北海伊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