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4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4823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2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360650012-2022-20161066346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何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截至2018年5月23日的借款本金293724.22元,利息为6048.82元,合计299773.04元,并应从2018年5月24日起按360650012-2022-20161066346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对位于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新欣大道袁沙路161号16-601室的住房【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402号】折价或变现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决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何敏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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