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0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1693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2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大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春根投资款1.5万元、支付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1.5万元还清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彭春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彭春根负担40元,被告江西大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科负担1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西大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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