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春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005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春艳与被告张昱敏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小孩张依琪、张祖浩由原告陈春艳抚养,被告张昱敏不承担抚养费。三、原告陈春艳同意于2021年11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20000元给被告张昱敏,被告张昱敏同意将补偿金转入其表弟张洵账户内,(户名:张洵,账号:6222021502004815142),原告陈春艳与被告张昱敏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四、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春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