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桂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3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7941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桂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松华工程款37000元,并自2021年10月11日起以3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松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0元,共计1087元,由原告负担324元,被告范桂根负担7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