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1********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6民终32号 |
案号 |
(2020)赣0681执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姜金满、刘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项双秋借款本金272480元及利息124365.63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255元,保全费2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55元,合计17480元,由上诉人项双秋负担3115元,被上诉人姜金满、刘志勇负担143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