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03民初429号 |
案号 |
(2022)赣0603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江县玖玥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20000元、利息5625.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本息为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6.26元,减半收取6028.13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两项合计10648.13元,由被告余江县玖玥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建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