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志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5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622民初225号
案号
(2022)赣0603执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娟娟借款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3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娟娟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7.64元,由原告周娟娟负担1234.98元,由被告陈志文负担2872.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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