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5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22民初225号 |
案号 |
(2022)赣0603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娟娟借款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3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娟娟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7.64元,由原告周娟娟负担1234.98元,由被告陈志文负担2872.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