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黛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1********0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鹰仲字第5872号 |
案号 |
(2022)鄂0502执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戴决如下:(-)被申请人骆黛玉向申请人青岛中益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本金7978.44元及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本金7978.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0元(已由申请人青岛中益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由被申请人骆黛玉负担。以上裁决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