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229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经双方对帐确认截止到2018年10月12日,以前乙方所有还款连本带利603.4万元整;2、经双方对帐确认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乙方再付给甲方600万元整,如有其他,双方另行协商;3、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承诺三日内从法院撤回对乙方的起诉;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018年10月16日,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上述还款计划中被告韦建华在乙方落款处签字并盖有被告润江公司的公章。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了结算和协商,初步4统一意见如下:一、结算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尚欠本金为2033593.75元,利息为1677360.93元(按月息2分计算),合计3710954.68元,由法院判决确认;二、手表双方同意抵扣人民币500000元给原告,至于该500000元手表款是作为本金还是利息抵扣由法院判决;三、至于2020年5月1日后的利息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四、关于被告主体的责任承担也由法院判决。另查明,原被告间除了本起借贷关系外,还有其他工程合作项目未能结帐。上述事实,由借条、还款计划、裁定书、结帐单、工程合作协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双方结算,被告方至今尚欠原告本金计人民币2033593.75元,利息计人民币1677360.93元,合计3710954.68元,不违背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协商将被告韦建华的手表折价人民币500000元给原告,也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韦建华主张其不是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仅是作为被告润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条和还款计划中,被告韦建华均有其个人签名,在还款计划中被告韦建华个人也是作为乙方的协商主体之一;在原告2018年的诉讼中,原告方将被告韦建华个人作为被告进行了诉讼,诉讼中被告韦建华也未提出异议。据此应视为被告韦建华个人和被告润江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应依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韦建华的关于责任的抗辩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2020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发生借贷关系、出具还款计划到审理中协商均存在有5利息,且按月息2分计算结帐至2020年4月30日,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手表款500000元是抵扣本金还是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并未对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进行约定,现500000元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利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该500000元为利息进行结算,应从已产生的利息1677360.93元中抵扣。关于被告审理中抗辩主张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的可以对抗该债务的其他债权问题,本院认为双方间的工程结帐与本案的借贷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可以另案处理。综上所述,被告韦建华、润江公司尚欠原告本金计人民币2033593.75元,利息计人民币1677360.93元,其中利息扣除手表款500000元后,被告韦建华、润江公司实际尚欠原告本金计人民币2033593.75元,利息计人民币1177360.93元,合计人民币3210954.68元。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息计人民币3210954.68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本金2033593.75元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韦建华、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33593.75元,利息计人民币1177360.93元,合计人民币3210954.68元;并承担以本金2033593.75元为6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至本金2033593.75元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8元,由被告韦建华、润江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91069919K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新民东路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