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3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10800号
案号
(2022)苏0324执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超刚、吴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6692.01元、罚息5293.85元、复利0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12月17日)及自2021年12月18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李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元、孟超刚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元,由被告孟超刚、吴元、李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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