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万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5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4民初6856号 |
案号 |
(2022)苏0324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万鼎、刘春、葛聿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修武工程劳务费59720元;二、驳回原告杨修武对被告睢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蔡万鼎、刘春、葛聿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