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万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5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6856号
案号
(2022)苏0324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万鼎、刘春、葛聿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修武工程劳务费59720元;二、驳回原告杨修武对被告睢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蔡万鼎、刘春、葛聿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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