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3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1民初387号
案号
(2022)苏0321执7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丰县永庆彩色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998.5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753.5元。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如有其他已偿还的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任庆立、渠美春、董峰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县永庆彩色印刷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永庆彩色印刷厂、任庆立、渠美春、董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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