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9143号
案号
(2022)苏0321执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敏、李德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卓冰、沈素侠、周建功、王博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敏、李德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孟敏、李德民、卓冰、沈素侠、周建功、王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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