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2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9243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2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建兰、蒋超云、蒋凌云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利息184350元并支付利息5(以4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宋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建兰、蒋超云、蒋凌云赔偿损失33800元;三、驳回原告马建兰、蒋超云、蒋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2元,减半收取52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61元,由马建兰、蒋超云、蒋凌云负担31元,宋建龙负担10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