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7923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1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5349.99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以47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以35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以2454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以245353.64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5349.99元为本金;期内按年利率10.08%,期外按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已支付利息12436元应予扣除);二、被告韩欣冉、韩宝习、李公军、杨世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韩冰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被告韩冰、韩欣冉、韩宝习、李公军、杨世芳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