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3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117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1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仲其娟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陈伟、仲其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624.69元及利息、滞纳费(截止2018年11月13日利息和滞纳金为12507.17元;以15862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陈伟、仲其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3563元。四、被告陈伟、仲其娟未按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伟、仲其娟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50号九龙国际广场a座n510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4元,由陈伟、仲其娟共同负担(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陈伟、仲其娟在付款时一并给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7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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