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2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1314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志泉171396.33元;二、被告许忠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志泉98661.60元;三、驳回原告韩志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原告韩志泉负担382元,被告梁勇负担956元,被告许忠乾负担574元(原告韩志泉已预交,被告梁勇、许忠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新鉴定费5700元(被告梁勇已预交),由被告梁勇负担3000元,由被告许忠乾负担1700元,由原告韩志泉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