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军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3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7民初551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1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守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3280.7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以44418.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以43998.3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280.7元为本金,期内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利息,期外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罚息)。二、被告张桂爱、张军生、沈启春、沈军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杜守立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杜守立、张桂爱、张军生、沈启春、沈军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