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3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4360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代偿款4456230.04元。二、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456230.0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代偿款利息。三、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99782.1元。四、被告陈惠霞、南通顺和制粉有限公司、董文平、董杰、沈鑫对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惠霞、南通顺和制粉有限公司、董文平、董杰、沈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4048元,减半收取22024元,由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陈惠霞、南通顺和制粉有限公司、董文平、董杰、沈鑫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048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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