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商初字第00789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恢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风翼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998171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2月25日的利息为233707元;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932%计算)。二、如被告连云港风翼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不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以被告于涛提供的位于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24号楼1单元402室(丘号07001026-8)、连云区墟沟镇怡园二区沿街综合楼4单元501室(丘号557042-28)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连云港朗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李忠华、孙丹丹、于涛对被告连云港风翼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保证最高额10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风翼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连云港朗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李忠华、孙丹丹、于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9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